电子信息和网络时代,大家会发现生活越来越便利,很多时候可以凭借各种码一键支付,到哪里都不用带现金了,只要有手机基本可以处理生活中的大部分事情。
在这之中起到关键核心作用的,就是手机里的电话卡,会有一个独一无二的号码,作为一切信息网络的载体。手机号码是一种无形资产,虽然在生活中不太被关注,只有当手机号码出现异常的时候,才会发现原来手机号的作用非常大。
各大运营商对于手机号的认证和办理都非常严格,需要本人实名认证,然后关于这个号码的所有使用都能够直接追溯到个人,这在维护社会治安,打击违法犯罪的领域,得到了非常显著的体现。
根据手机号码的网络信号,可以定位到手机卡的所在地点、移动轨迹等,成为追踪嫌疑人的有效方法。除此之外,大部分手机软件和应用都需要本机号码授权登录,因此也兼顾人身属性和财产属性。
网络上的各类信息,源头都可以是手机号码,各类财产的数据也都由手机号码作为钥匙,现在大部分平台都是以手机号的验证码作为最终的修改权限。
综上所述,手机号码关系到使用者的诸多权益,应该谨慎处理。那么在出现需要放弃的手机号时,应该如何操作才能最大程度的保证自己不受影响呢?
手机号码每个月都要产生相应的费用,可能是源自所附带的套餐,也可能是源自个人使用的不同服务,总之每个月会累积形成本月的所有消费。
这其中包括家庭宽带的绑定网络费用等,运营商方面对于短期、少量的欠费是有容忍度的,前期会给出短信提醒,然后只要按时清缴和预存就不会影响正常使用。
但是如果长期欠费、累积过多,就会影响部分业务的顺利运行。生活中有很多朋友觉得手机号不用了就不再缴费,导致该手机号处于欠费状态,不同运营商对于欠费的手机号有不同的处理方式。
大部分会以额定的期限进行用度考量,如持续三个月欠费未缴,个人信用会受到影响,也就是说作为这个号码的使用者,将会被认定为信用有问题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,应当通知对方。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;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,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,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。
使用者获取手机号和运营商的关系,本质上是一种合约关系,按月缴纳使用费的行为可以看做是对买卖合同的履行,运营商提供网络和信息服务,消费者承担相应的费用。
手机号欠费的话可以当做是单方面违约,虽然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被追究违约责任,但是有部分特殊业务绑定的号码,是不允许欠费的。牵涉到部分违约金、滞纳金,永远的记录在运营商的系统中,甚至影响征信。
因此手机号不用了就先去清缴欠费、然后销号,这就叫依法主张解除合同。不清缴欠费三个月后也会被自动销号,但是这时就要被列入黑名单无法办理相关业务,实在是没有必要自找麻烦。
很多网友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,自己的手机号想要绑定某个东西的时候,突然发现已经被别人绑定了、自己用不了,甚至还能获取到别人的信息和财产。
这就是说手机号的上一任使用者,没有注销这个号码的相关权限,仔细想想这是多么恐怖的事情。
因此手机号不用了,一定要及时把上边绑定的微信、邮箱等注销掉,否则可能会被下一个用这个号码的人发现个人信息,甚至处分相关财产,尤其是支付宝这类应用。
手机号码被运营商回收后,会在一段时间的沉淀期中被封存,然后就会重新流入市场,继续作为商品来被选择。你不用的手机号或许会被别人接着用,如果不解绑相关软件,别人可能登录你的账号进行操作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 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,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,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,依照其规定。
虽然可以在发现事由后,主张对方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如果不涉及侵权,对方只是能登录或者不让你登录,原手机号码的权限不解除,岂不是让你如芒在背,怎么能放心别人掌握有权限呢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 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、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。
通常协商处理手机号前后两任主人的权限问题,涉及侵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,但是这样的结果终究是可以避免的。只需要你手机号不用了,把上边绑定的各类账户等信息注销掉。
手机号码作为现代社会最常用的数字信息,几乎可以等同于个人的数据库,因此国家对这类信息的管控是有制度的。正常情况下,不同的运营商之间可以携号转网,频繁的更换号码也不利于自己使用。
《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》 第三条 码号资源属于国家所有。国家对码号资源实行有偿使用制度,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。
从属性上说手机号码是国家资源,就跟我国的土地一样,我们享有的只是使用权,这类资源的总数也是有定量的,需要参与重复循环。
你不用了就要挪给别人用,因此处理好你能做的操作,减少个人信息的残留是对自己的保护,也是方便下一任使用者,更是配合国家和相关运营商的工作。
对于此事,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?
参考文献:《民法典》
本文由梁桂钊于2023-09-12发表在梁桂钊的博客,如有疑问,请联系我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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